关于印发《2024年度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局:
现将《2024年度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9月19日
附件
2024年度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省自然资源厅决定开展2024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实施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工作开展。其中外业核查工作由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承担。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纳入省级监督检查的对象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10月30日前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三、监督检查对象
1.省自然资源厅发放采矿许可证尚在有效期的采矿权人。
2.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义务人。
四、监督检查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与公示公告情况。是否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方案是否已通过具有相应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方案是否在适用期内;方案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公告。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设立基金账户;是否按规定计提基金。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与验收情况。是否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复垦修复工作(以外业核查结果为准);是否完成年度或阶段性目标任务并执行了年度报告制度。
4.矿山生态修复资金统计报送情况。
(二)临时用地土地复垦
1.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编报与备案情况。是否按规定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方案是否已通过具有相应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方案是否按要求进行备案。
2.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用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设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按规定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或采用银行保函形式。
3.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实施与验收情况。是否按照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复垦工作(以外业核查结果为准);是否执行了年度报告制度;临时用地期满一年,应该完成复垦修复的是否完成复垦修复并通过验收。
五、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
(一)随机抽取监督检查对象和监督检查人员(2024年8月)
2024年8月,省自然资源厅制定《2024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随机抽取产生2024年度监督检查对象和监督检查人员,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告。成立监督检查小组,监督检查小组由执法、行政、技术三类人员构成。
(二)开展内业核查(2024年8月至10月)
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矿业权信息登记系统,应用遥感影像和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等资料,对随机抽取产生的2024年度监督检查对象,对比分析复垦责任范围内土地损毁和复垦修复变化情况,初步判断治理和未治理图斑及面积,形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内业核查结果,作为实地核查线索。
(三)开展外业实地检查(2024年9月至11月)
监督检查小组依法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同步记录检查影像并做好档案留存,监督检查小组采取听取汇报、询问、检查相关资料及外业核查等方式进行,外业核查工作由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承担。
(四)工作总结(2024年11月至12月)
监督检查小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撰写工作报告,并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公布检查结果。
六、检查程序
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规范使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此文件的发出视同已告知监督检查对象检查内容、程序和有关事项。
(一)书面通知
现场检查前,书面通知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监督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及监督检查对象配合要求。
(二)召开首次会议
监督检查小组召开由检查人员、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员、监督检查对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介绍检查目的意义,告知检查内容、程序、时间安排以及监督检查对象权利和义务,填写会议签到表。
(三)开展现场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督检查对象接受实地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且需填写《行政检查登记表》(附件2),监督检查小组对监督检查对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填写《行政检查实地核查记录表》(附件3)。
(四)召开末次会议
监督检查小组召开由检查人员、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员、监督检查对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末次会议,反馈检查情况,指出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归还资料,填写会议签到表。
(五)结果认定
各监督检查小组形成的现场检查意见互查后,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及结果认定,向监督检查对象发出《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附件4)。
(六)异议处理
监督检查对象对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书面异议,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人员(原参与检查人员不得参加)分析异议材料,必要时组织复检,并于分析或复检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监督检查对象,视为认可检查结论。
(七)结果公示
检查工作结束后,面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 结果处理
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监督检查对象下达《行政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5),由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对象进行整改,监督检查对象依据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并提交《行政检查整改完成确认书》(附件6),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必要时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复检。
七、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部署,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落实检查人员,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工作经费、强化技术指导、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检查效果和质量。
(二)要强化检查结果运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认定严重失信主体进行信用联合惩戒,并按相关法律规章予以处罚。
(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依法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实记录实地核查情况,同时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附件:1.行政检查通知书
2.行政检查登记表
3.行政检查实地核查记录表
4.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
5.行政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
6.行政检查整改完成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