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辽宁省省级地质勘查与地质灾害防治评审专家遴选工作的公告

来源:地质勘查管理处  作者:资源厅管理员一 时间: 2024年11月18日

  按照《辽宁省省级地质勘查与地质灾害防治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辽自然资办发〔2024〕78号)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决定重新遴选组建辽宁省省级地质勘查与地质灾害防治评审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范围

  本次遴选分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两个子库。具体专业如下:

  地质勘查子库专业范围包括7类:基础地质、矿产地质、物探、化探、水工环、遥感地质、预算。矿产地质专业根据矿种划分为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及能源矿产小类。

  地质灾害防治子库专业分15类: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预算类等。

  二、遴选条件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熟悉地质勘查或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标准;

  (三)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应注册类执业资格证书;

  (四)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历、经验;

  (五)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承担评审、相关咨询以及野外现场核查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对于国内、省内地质行业有较高造诣的知名专家,可根据身体状况、专业水平等综合因素将年龄放宽至70周岁;

  (六)承诺服从评审工作安排,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遴选程序

  专家遴选程序分为专家推荐申报、资格审核、评选、公示、公告入库。

  (一)专家推荐申报

  符合遴选条件的专家通过所在单位进行推荐申报,可同时推荐申报两个子库。原则上,每个单位推荐子库评审专家不超过2人。

  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专家技术指导组的专家,视为符合直接入库条件,需评审专家申报。

  (二)资格审核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已申报参加遴选的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评选环节;申请材料符合直接入库条件的,按程序纳入专家库。

  (三)评选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评选专家按专业分组集中打分评议,根据申报材料和参与评审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评选排序。根据相应专业人数需求,择优确定“拟入选专家”名单。

  (四)公示

  省自然资源厅在厅网站对“拟入选专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对公示有异议的,省自然资源厅将组织核实,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取消其入选资格。

  (五)公告入库

  省自然资源厅在厅网站将入选专家库名单进行公告。

  四、报名时间安排和材料

  (一)报名时间和方式

  1、报名时间:2024年11月19日~12月3日。

  2、报名方式: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名,将相关材料电子件(PDF和WORD格式各1套)发送至邮箱 86910781@qq.com。申请人也可以持相关材料电子件(PDF和WORD格式各1套),到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地矿部现场报名。

  (二)报名材料

  1、符合直接入库条件的专家

  申请人提交个人声明(附件2的表1)、个人基本情况表(附件2的表2)、本人身份证。相关材料形成一个压缩包文件,文件名为“姓名+专业”。

  2.推荐申报的专家

  申请人提交附件2中地质勘查与地质灾害防治评审专家申报表全部表单、个人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与申报评审专业对应的工作经历(附件1)证明及其他材料。相关材料形成一个压缩包文件,大小不超过50MB,文件名为“姓名+专业”。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报专家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最多可申报2个评审大类专业,矿产地质专业可最多申报2个细分小类。

  (二)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如有弄虚作假、剽取他人成果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三)申请人应熟悉辽宁省地质勘查或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相应政策和背景。

  (四)其他对于评审专家的职责和管理要求,详见《辽宁省省级地质勘查与地质灾害防治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地矿部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7号辽宁有色大厦2108室

  联系人:李飞天,联系电话:13072427519。

  附件:1、评审专家相关工作经历要求;

  2、地质勘查与地质灾害防治评审专家申报表;

  3、申报需提供的其他材料清单。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1月18日

来源:地质勘查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