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西中岛石化产业园区电缆构筑物工程一期用海的批复
辽政海域字〔2024〕10号
大连西中岛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你公司申请的西中岛石化产业园区电缆构筑物工程一期用海批复如下:
一、同意西中岛石化产业园区电缆构筑物工程一期用海,位于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中岛石化园区,用海类型为工业用海。用海面积9.5092公顷,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用海性质为公益性。用海期限40年。宗海界址点坐标见附件。
二、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在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之前,不得使用海域,用海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批准的用海方案。要按照评审通过的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有关内容,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措施,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
三、项目用海期间,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大连市实施监管。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规定,重点监管用海活动范围、方式、用途、生态保护修复措施落实情况。你公司要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监管工作,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将调整后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四、你公司应在收到税务部门通知后三个月内,按要求完成海域使用金缴纳。该项目用海批复文件和海域使用金费源信息表,由大连市海洋发展局负责组织向税务部门进行推送。如你单位认为该项目用海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或免缴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税务部门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大连市财政局和大连市海洋发展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抄送税务部门。海域使用金缴纳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要求,到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利证书,依法使用海域。
附件:西中岛石化产业园区电缆构筑物工程一期用海界址点坐标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