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测绘成果汇交工作的通知

来源:地理信息管理处  作者:资源厅管理员一 时间: 2023年03月03日

  辽自然资地信函〔2023〕1号

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辽宁省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落实测绘成果汇交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测绘成果汇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测绘成果汇交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测绘成果汇交是《测绘法》确立的一项制度,是避免重复投入、重复测绘,实现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共建共享的基础性工作。各级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区域有关单位做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

  二、责任分工

  (一)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成果汇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厅地理信息管理处负责全省成果汇交目录的审核。

  (二)各市及沈抚示范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汇交工作,原则上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目录的审查及基础测绘成果副本的接收与保管,对汇交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责令其重新汇交。

  (三)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省级测绘项目成果目录审查、基础测绘成果副本的审核、接收等工作,以及省厅通过全国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系统指派的测绘项目成果目录的审查等工作。同时,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组织本单位完成测绘成果汇交工作,需汇交副本的,按照相关要求将成果副本汇交至省自然资源资料档案中心。

  三、汇交方式

  各单位可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测绘成果目录汇交,或直接通过全国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系统进行成果汇交。对审核通过的,系统生成汇交凭证,汇交人可通过系统查询并下载汇交凭证。

  四、基本要求

  (一)时间要求。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2022年度完成的项目成果未汇交的,2023年一并补交。

  (二)汇交内容。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需汇交测绘成果副本的,按照基础测绘分级管理的原则,首先在网上汇交成果目录,再将副本报送至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包括数据成果和文档成果。数据成果指控制点、影像、矢量、地图集、系统等成果。文档成果指项目技术设计、技术总结、验收报告或者质量检查报告等技术文档(纸质、电子版各一套)。

  (三)数据要求。汇交单位须按照《测绘成果目录汇交数据规范》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元数据,通过全国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系统在线提交元数据、项目验收报告或成果质量检验报告。《测绘成果目录汇交数据规范》和元数据模板可通过全国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系统首页页面下载。

  五、其他事项

  1.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工作已经纳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未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将被记录一般失信信息,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本文件可在辽宁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3.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网址:https://center.lnzwfw.gov.cn/api/web/matter/getContent?id=e4e5e5df-8793-4966-86e0-23b0e50bdb52&gb=1。

  4.直接登录全国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系统开展汇交工作。网办地址:submit.webmap.cn。

  六、联系方式

  (一)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地理信息管理处

  齐礼帅,024-62789077、13610812796

  (二)全国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系统技术支持

  电话:13882055429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地理信息管理处

  2023年2月28日

来源:地理信息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