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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用互鉴 系统推进 我省海洋委代机制研究实现理论实践成果同出

来源: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  作者:资源厅管理员一 时间: 2023年09月11日

  近日,以崔文林教授为组长的自然资源部5位资深专家对辽宁省海洋类9个委托代理机制专项课题进行了评审。专家们一致认为,海洋类9个课题方向对头、法理清晰、体系完整,与实践结合紧密,部分课题已实现了成果转化与应用,为推进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践路径,起到了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我省是海洋大省,海岸线长,海域跨度大,海岛数量多,海洋资源丰富,在开展海洋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上具有独特的资源资产优势。2021年试点工作展开后,省领导小组即把海洋类课题研究摆在土地、矿产、森林等7类自然资源资产研究的首位,着力发挥其突破性引领性作用。省试点领导小组组长,现任省委秘书长,兼任省委办公厅主任、省直机关工委书记姜有为同志亲自指导课题设定和大纲审定,期间数次调度课题进展情况,要求“努力为国家层面制度创新贡献力量。”省试点工作专班带领课题组16次深入省内涉海6市23个县市区召开座谈会,委代办5次组织相关课题单位南下两广、东赴江浙、近到津鲁考察学习。通过广泛调研,找准了辽宁省课题研究的定位和抓手,夯实了课题研究的基础。

  我省海洋类课题研究包括9个专题,即《海洋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模式研究》《海洋资源资产保护和使用规划制度研究》《海洋资源资产配置规则研究》《海洋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研究》《海洋资源资产所有权管理方式研究》《海洋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研究》《海洋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工作机制研究》《辽宁省闲置海域使用权收回制度研究》《辽宁省海域使用权立体设权制度研究》。9个专题研究成果体现了“主张所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落实权益”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全覆盖,贯穿了“履职模式、资产规划编制、资产配置处置、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损害赔偿、资产管理专项报告”所有权管理全链条,既突出海洋资源资产管理本身的特殊性,又注重海洋资产与其他自然资产特别是土地资产管理的交互性,形成了上下贯通、前后衔接、左右协调的相对完整的制度体系,为开展其他类别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理论架构、制度安排和路径借鉴。

  在课题研究中,工作专班强化了实践导向,坚持用问题牵引课题深入,以课题推动问题解决。试点开展以来,着眼长海县是全国开放式养殖第一大县这一优势,以长海县为实践基地,持续指导其在原有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围绕养殖用海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探索出海域资源资产分层设权、分等定级、分类配置、分层收益、全程监管的全链条管理路径,进一步扩大了养殖用海所有权和使用权权能,有力促进了节约集约利用海域资源,实现了海域资源资产的高效配置和保值增值。试点开展以来,长海县成功公开竞价出让海域使用权13批次150宗71.7万亩,平均拍卖价格每亩102.2元,平均增幅128.2%,每年实现财政增收7200多万元。

  试点中,工作专班注重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指导省市两级努力把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制度性创新成果。其中,《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已作为规范性政策文件印发,明确了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4层使用权,显著扩大了海域使用权权能,为实现集约节约利用海洋资源、从管资源到管资产创新了路径,为渔光互补等产业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审批提供了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已批准但尚未完成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收回工作的意见》,明确了闲置海域收回的总体要求、工作原则、收回范围、海域使用金退库等关键事项,目前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下一步即将在全省范围内出台政策制度。试点开展以来,沿海6市先后出台5项海洋资源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有力推动了实践的深化。同时,对于当前暂不具备条件出台的制度,强化了前瞻探索,试点开展以来,省市两级形成了《辽宁省海洋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工作办法》等8个政策建议稿,为全面推进委托代理试点做好了理论准备和政策储备。

  我省海洋类课题研究理论成果工作成果制度成果一起出,为全面开展“地、矿、海、林、草、湿、水”资源资产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提供了方法路径和实践样本。下一步,工作专班将以海洋类课题为牵引,着力在深化转化普及推广上下功夫,积极助力辽宁省自然资源管理由执行者向所有者转变、行政管理向委托代理转变、资源管理向资产管理转变、行使权力向履行所有者职责转变,为行使“两统一”职责写就精彩的辽宁篇章。

来源: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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