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海要素保障促进现代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海域海岛管理处  作者:资源厅管理员二 时间: 2023年10月10日

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沿海各市自然资源局、大连市海洋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工作部署,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海要素保障促进现代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2023年10月1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厅,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感谢支持。

  联系人:李东明  电话:024-62789186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0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海要素保障促进现代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沿海各市自然资源局、大连市海洋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用海要素保障,促进我省现代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引领,优化渔业用海空间布局

  (一)加快编制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以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定位及规划分区为基础,加快推进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安排渔业海域保护与开发活动。严格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要求,以新修测海岸线作为陆地、海域管理分界线,科学划定海洋功能分区,优化渔业用海空间布局,明确渔业基础设施区、增养殖区和捕捞区范围,在保证海上运输、军事安全、生态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合理保障渔业用海空间需求,重点保障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

  (二)推进养殖海域立体空间设权。各市要按照《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要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规划时,统筹考虑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用海实际需求,对养殖海域立体开发提出具体的指导和管理要求,海洋功能分区要明确海域的基本功能、兼容功能以及可兼容的用海类型,支持养殖用海与光伏、风电、桥梁、通信、休闲渔业等用海活动立体设权、分层利用、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海域功能立体分区,明确各层立体空间的基本功能,结合实际科学设置管控要求。海域功能立体分区应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统筹协调空间矛盾冲突,划定成果纳入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三)拓展深海远岸养殖布局。严格控制近岸养殖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规划拓展深海远岸养殖布局,保障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促进海洋渔业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发展养殖水体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深远海养殖渔场,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养殖工船布设海域原则上应离岸10公里以上,或低潮位水深不小于20米,重力式网箱布设海域水深不小于15米。

  二、完善配置方式,优化海域出让审批程序

  (四)推动养殖用海市场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在海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推进养殖用海市场化出让。对符合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海域,拟新设立经营性养殖用海使用权的,原则上应采取市场化方式配置。要建立完善招标、拍卖制度,制定招标或者拍卖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方案及合同中应明确用海期限、海域使用权期满后养殖设施的处理办法,海域出让标底、底价不得低于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定的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论证费、海域测量费等费用总和,用海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年。招标或拍卖完成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中标人或买受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原违法用海单位或个人主动接受处罚后参与招标、拍卖的,在报价相同条件下可优先中标取得海域使用权。

  (五)优化养殖用海审批。市、县自然资源(海洋)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规划的集中连片开放式养殖用海或已有围海养殖区域,统一组织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和专家评审,其中对700公顷以下的开放式养殖用海,按海域使用论证等级三级进行论证,单个项目申请用海时,用海单位或个人不再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实现“拎包入住”“拿海即开工”。对权属重叠、违法用海查处、利益相关者协调等问题未解决到位的项目,可容缺先行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正式受理用海申请后,再行明确审查结论。要学习借鉴兄弟省份先进经验,进一步简化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同步并联办理海域使用申请审查、公示、征求意见等环节工作,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养殖用海,经地方政府财政和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 建设人工鱼礁的透水构筑物用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海域使用金。

  三、强化执法监督,优化渔业用海管理秩序

  (六)强化养殖用海执法监查。省、市、县各级海洋执法队伍要压实监管责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和现场巡查等手段,强化对养殖用海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处置违法违规用海活动,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出台后,未经海域使用审批违法建设养殖围堰的,应依法从重处罚并责令恢复海域原状。对超审批范围、改变用海方式用海,以及违法发包未确权海域却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违法违规用海,对不符合空间规划及管控要求,影响国防安全、交通安全、生态安全等的未确权养殖海域,要依法依规组织清理,区分情况采取清退、置换等方式分类处置,切实维护海域管理秩序,盘活释放发展空间。

  (七)规范养殖海域租赁承包行为。要严格落实《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养殖用海租赁承包管理制度,积极稳妥纠正《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后地方政府、村集体和个人违法违规发包养殖海域问题。《海域使用管理法》出台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并承包给单位和个人的未确权养殖海域,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确认后,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自然岸线、湿地等管控要求的前提下,要尽快依法确权给村集体组织,保障国家海域所有权、村集体海域使用权、养殖户承包经营权得到有效落实。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承租人应当按照海域使用权证书确定的面积、年限和用途使用海域,并不得再次出租,有效防范化解潜在经济纠纷和社会稳定风险。取得海域使用权时经批准免缴或者减缴海域使用金的,补缴海域使用金后方可出租,促进海水养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健全管理制度,优化渔业用海服务保障

  (八)完善渔业用海管理制度。市、县自然资源(海洋)管理部门应以《海域使用管理法》《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渔业用海招标拍卖、承包租赁、征收补偿、海域使用金征收等相关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研究收回长期闲置或粗放低效利用海域使用权管理政策,对养殖海域的使用、流转、进入、退出等做出细化规定,进一步规范渔业用海管理工作。

  (九)靠前服务养殖用海主体。市、县自然资源(海洋)管理部门要主动深入基层渔村,在2021年全省养殖用海调查成果基础上,调查掌握近期养殖用海空间分布、权属状态、用海主体、承包租赁变化等基本情况,主动开展政策解读、咨询服务和普法宣传,及时提醒海域使用权到期养殖主体,按法律规定提出续期申请,并按规定做好审批登记工作。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养殖海域使用权的,要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切实维护养殖主体合法权益。

  (十)健全海域使用管理协作机制。渔业用海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沿海各市、县自然资源(海洋)管理部门要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领导工作支持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工作协同,建立健全与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地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0月10日

来源:海域海岛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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